世间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虫-虫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动物保护法(全文)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3-9 21: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一十条(动物逃离之防止)
为了保障人和动物的安全,动物饲养、照管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动物逃离。
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动物表演、竞技等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审批。
动物逃离时,有关各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对逃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二节 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机构与管理规范)
马戏表演用动物的监督管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中国演出家协会的意见后,制定马戏动物保护和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一百一十二条(野生动物之使用禁止)
禁止使用直接来源于自然的野生动物用于马戏表演。禁止以马戏表演为目的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一百一十三条(表演内容之限制)
动物表演应以教育和知识普及为目的,禁止将虐待动物或者调戏、侮辱动物作为表演内容。
禁止组织动物咬斗、残杀的活动或者组织此类活动作为娱乐表演,或者从此类活动中获取收益。媒体不得宣传或预告有关此类动物咬斗、残杀的表演信息。
禁止组织动物同人角斗的活动或组织此类活动作为娱乐表演,或者从此类活动中获取收益。媒体不得宣传或预告有关此类角斗信息。
第三节 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管理机构与管理规范)
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监督管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中国演出家协会的意见后,制定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保护和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一百一十五条(拍摄的方式与内容)
所拍摄的动物影像,应当科学表现动物的天性,不得以虐待或者伤害动物的方式拍摄动物影像。
拍摄电影、展览、广告确实需要动物伤亡镜头或者画面的,应当采取电脑合成或者其他技术处理方式获得。
第四节 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管理机构与管理规范)
体育竞技动物的监督管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体育竞技动物的监督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一百一十七条(虐待与伤害之禁止)
在训练、体育竞赛或类似活动中,禁止使用马刺等尖锐物品或者钝器驱赶虐待动物,不得对动物采取会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伤害并影响其行为的手段训练和使用动物。
第一百一十八条(药物服用之禁止)
在训练、体育竞赛或类似活动中,禁止给动物服用兴奋剂、麻醉剂和其它禁用药物。
第五节 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管机构)
警犬、缉私犬、用于营救和其他类似特殊目的的工作犬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认证等工作,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工作犬培训机构的成立,须事先获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一百二十条(管理规范)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可以制定工作犬保护和管理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提倡保护和尊重工作动物的生命和价值。
第一百二十一条(虐待与伤害之禁止)
禁止以虐待的方式使用工作犬。
禁止以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方式使用工作犬,但因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八章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基本定义)
本法所称的动物运输,是指采用公路交通工具、铁路交通工具、船舶和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装载和运输动物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动物长途运输,是指运输路程超过50公里或者运输时间超过4小时的运输行为。
本法所称的运输出发地,是指动物被首次装载进运输工具的地方,或者动物在不是分站运输点或者转运点的地方被卸载后,在提供水、食物甚至照顾的地方休息24小时或者24小时以上的地方。
本法所称的运输目的地,是指动物在一种运输工具上被最终卸载的地方。分站运输点和转运点不属于运输目的地。
本法所称的运输过程,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全部过程。
本法所称的分站运输点,是指运输暂时中断为动物提供膳食、水和休息的地方。转运点是指运输暂时中断以改变动物运输方式的地方。
本法所称的转乘点,是指运输暂时中断,以变更运输方式继续运输的地方。
本法所称的休息,是指动物被暂时卸载后休息、进水、进食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运输者是指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以商业性的目的为第三人运输或者为第三人运输动物提供运输工具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
本章所称的大型动物,是指牛、羊、马、驴、骡、象、虎等体格较大的动物。
本章所称的小型动物,是指猫、狗、鸭、兔、鼠、蛇等体格较小的动物。
第一百二十三条(基本政策和要求)
国家鼓励肉用经济动物的产地屠宰,限制经济动物的长途运输。
动物在申请长途运输时,应当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及合法拥有或者取得动物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动物运输的限制)
怀孕早期的动物、快要分娩或者在48小时前刚刚分娩的动物和脐带还没有治愈的新生动物,不得运输。
不能吃食物和喝水的幼小动物,如没有其母体动物的陪同,不得运输。
轻微生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如其运输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出于科学研究的需要,经过农业部门和检疫部门的同意,可以被运输。
第一百二十五条(运输责任与检疫)
动物的发运人要对运输中的动物保护工作负全部责任。
动物的长途运输应当事先获得当地农业部门和检疫部门的许可。农业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委派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兽医到达装载现场,对动物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运输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对动物运输的数量、运输工具的种类、尺寸和编号作出详细的记录。
检查合格的,兽医应当开具准予运输的意见。意见应当包括适合运输的方式、适合运输的条件、动物进食和饮水的时间间隔、动物装运和卸载的方式等内容。
动物数量不多的,运输者或者委托运输者可以将动物载运至当地农业部门和检疫部门共同指定的地方,接受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动物运输容器的建造)
动物运输容器的建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非国家有特殊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之中,应当保证动物有充分的站立空间。对于大型动物,还应当保证它们躺下的空间;
(二)采用的运输方式和容器能够保护动物安全,防止动物逃逸,不得有尖锐的边角、槽、洞等可能引起动物伤害的缺陷;
(三)运输容器应当易于清洁,其空间和通风条件应当适于所运送动物品种的特性需要,使动物免受高温、低温、大风等严酷天气的折磨;
(四)便于检查和照顾每个动物;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使容器保持垂直位置,不得摇晃或者震动;
(五)坡道与地面之间的台阶和坡道与运输工具之间的台阶不能超过21厘米高;
(六)容器外设立长、高、宽、垂直状态、适宜运输的温度和天气等必要的提示标志。
运输野生、胆小或者危险的动物时,还应当在运输容器或者工具上做相应的标记。
第一百二十七条(运输容器的要求)
车或车皮、船、飞机上的运输容器应当采取封闭舱的形式,地板应当防滑并足够结实,以承担所运输动物的重量。
除非采取其他清除动物排泄物的措施,封闭舱的地板应当事先彻底清洁,并铺设一定数量的干草。
第一百二十八条(动物种类与年龄要求)
在同一辆车或车皮、同一艘船、同一架飞机上运输的动物,如属于不同的品种,应当被相互隔离;对于同种类的动物,也要防止它们出现相互攻击的现象。
动物属于不同年龄层次的,除了母兽和吃奶的幼仔可以呆在一起外,其他成年的动物应当与幼小的动物分开。
未被阉割的雄性牛、猪和单蹄动物应当与同种类的母畜分开。发情的异性动物也应当分开。
分隔设施应当可以调节,使其适合动物的形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动物的装卸)
装卸动物时,应当采用合适的装载桥、卸载桥、坡道和过道等设施。这些设施的底板应当不打滑,侧面安全可靠。
装卸动物时,不得提尾巴和毛发,不得提头、角、腿,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动物恐惧或者伤害的机械装置吊运动物,尽量减少电刺激的方式驱赶动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3-9 21: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三十条(缰绳与笼头的佩带)
动物被系上缰绳时,缰绳应当足够结实,长度适当,保证动物能正常躺下、吃食物和饮水。
单蹄动物在运输过程中,除非一笼一畜,应当带上笼头,并让后蹄裸露。
不能拴系动物的角。拴系绳的设计应当防止动物被勒杀或者伤害。
第一百三十一条(动物运输前的鉴别和登记)
动物在运输之前,应当进行鉴别和登记。鉴别和登记的内容主要有包括:
(一)动物的来源和它们的主人;
(二)出发地和目的地;
(三)出发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四)具体的运输方式和承运人;
(五)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照管人员;
上述文件应当农业部门颁发,且陪伴整个运输过程,并方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动物运输保证书)
动物在运输之前,运输人应当向农业部门递交保证书,保证书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规定和农业部门提出的动物保护要求的承诺;
(二)照管人员受到动物保护特殊培训和具有相关经验的证明。
如果运输时间超过八个小时,运输者应当事先草拟一个保护动物健康的最佳路线计划,并报农业部门审批。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输、转运和分段运输点;
(二)供食和供水的时间和地点。
运输者完成运输任务后,还应当把路线文件呈报给原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三十三条(动物运输中的进食、饮水)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兽医的建议,定时给动物以饮食。动物在无进食、饮水的情况下,运输不能超过8小时。
如果动物的卸载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上述进食、饮水期间可以适当地延长。
第一百三十四条(动物运输人与照管人的责任)
动物运输人应当保证动物的安全运输,按照要求为动物提供食物和饮水。必要时,动物应当在专人照管的情况下进行运输。
奶牛在长途运输中,挤奶的间隔不得超过12小时。
运输容器内的光照条件应当符合要求,并方便照管人员照顾动物。
第一百三十五条(动物医治与运输时间)
在运输途中生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应当尽可能快地得到随行兽医或者沿途兽医的照管。在必需时,为了使这些动物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可以在途中对非国家与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采取人道的屠宰措施。
动物运输、更换车辆、运输工具编组及运输过程中的检疫手续应当尽快进行。动物因更换车辆、运输工具编组或者履行检疫手续滞留两小时以上的,运输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安排动物,必要时可以让动物下车休息、进食、饮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装卸点、休息点、转运点和分站点的防疫)
动物运输的装卸点、休息点、转运点和分站点应当定期消毒,并按照要求报告动物防疫的情况。
动物运输的装卸点、休息点、转运点和分站点应当为生病、受伤或者需要个别照顾的动物提供单独的容纳场所,为运输废物和死亡的动物作出适当的储存和处理安排。
第二节 大型动物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运输工具的环境要求)
大型动物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时,运输容器通风口的设置既要满足高速行驶时车厢通风的需要,也要满足低速行驶时车厢通风的需要。
大型动物通过铁路运输时,车厢外壁应当作出运输活体动物的标记。难以获得适合运送动物的火车车厢的,承担运送任务的车厢应当有顶,并留有适当尺寸的通风口。
大型动物通过公路运输时,运输工具应当设有车顶,确保动物能有效地抵抗高温、低温、大风等严酷天气的折磨。
第一百三十八条(运输工具的安全要求)
大型动物通过铁路、公路运输时,如需要槽、容器等特殊装置来喂食、水,必须随车运输并且在需要时能够固定在车上以免翻倒。当运输工具开动不需要食槽或者容器时,应当把它们储存起来,并和动物分开。槽或者容器不能伤害动物,使用前应当事先经过清洁并且在每次运输之后采取消毒措施。
车厢内壁应当采用木头或者其他光滑的材料。车厢内应当安装让动物可以依靠或者附着的环或者杆,在车厢编组移动或者车厢因为其他原因移动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车厢剧烈摇晃。
第一百三十九条(运输工具的分隔和配套要求)
运送大型动物之前应当将动物拴系起来。需要将动物隔开的,分隔栏应当按照要求建造。
单蹄动物被拴系时,应当面朝同一个方向或者相互面对。幼小的健康动物可以不用拴系。需要把动物分开的,动物应当被系在车厢的不同地方,或者采用分隔措施。
车厢装载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空间,供照管人员行走。
运输工具应当随车携带一个装卸动物的坡道装置,保证动物在必要的时候下车休息、饮水或者进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3-9 21: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四十条(水路运输的要求)
大型动物通过水路运输时,为防止动物跌落入水并帮助动物抵御高温、低温、大风等严酷的天气,除非动物被安排在充分安全的容器中,或者已经采取了其他实质性的防护措施,不能把动物安置在露天的甲板上。
运送大型动物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动物拴系起来,或者将它们安置在合适的围栏或者容器中;
(二)配置满足需要的动物照管人员;
(三)为了方便检查和为动物提供服务,提供一定的光照条件,并在所有的围栏或者容器之间留下通道;
(四)容纳动物的船舱应当在所有的部分设立排水装置,以保持运输环境的清洁;
(五)携带隔离和急救设施,以及必要时人道处死动物的药物和装置;
(六)携带动物的品种特性需要、动物的数量和运输时间所需要的食物和饮用水。
以上要求不适用于为运载动物的公路交通工具和火车提供摆渡服务的船舶。
第一百四十一条(航空运输的要求)
大型动物通过航空运输时,应当被装入符合动物品种特性需要的容器或者围栏。
为了限制动物在航空器内的活动范围,运输者可以采取合适的管制措施。
为了预防空气温度和气压的过分波动,运输者可以采取合适的防治措施。
携带隔离和急救设施,及必要时人道处死动物的装置。
第三节 小型动物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家禽和兔子的运输)
家禽和兔子在运输时,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运输者遵守大型动物运输的部分条款。
禁止运输生病或者受伤的家禽和兔子。在运输途中,为避免生病或者受伤的家禽或者兔子遭受不必要痛苦,应当尽快请兽医急救或者采取人道处死的措施。
鸡应当和其他种类的家禽分开运输;家禽应当和它的天敌分开运输;鸟类必须在半暗的环境之中被运输。
层层码放装运家禽、兔子的容器的,或者家禽、兔子被安排在多层的车厢、船舱或者机舱中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上层的动物和动物排泄物砸在下层动物的身上。
装卸家禽时,除了可以提鸭子的颈和鹅的两个翅膀以外,不得采取提家禽的头、颈、翅膀或者尾巴的措施装卸动物,不得系家禽的脖子、腿和翅膀。
在长途运输中,照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食物和水的供应;对于运输时间少于12个小时的家禽和兔,或者对于孵化不到72个小时的任何品种的小家禽,运输时间少于24个小时的,应当供应数量适宜的食物和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犬和猫的运输)
长途运输家养犬和猫时,照管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包括膳食和饮用水供应等内容在内的照管表格,并按照指南的要求照管动物。
照管人员应当在不超过6个小时的间隔内提供饮用水,在不超过8小时的间隔内提供食物。
第一百四十四条(其他哺乳动物和鸟类动物的运输)
运输其他哺乳动物和鸟类动物时,动物的运输容器或者交通工具应当适合其特性需要。
动物的照管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包括膳食和饮用水供应等内容在内的照管表格,并按照指南的要求照管动物。
不得运输角柔软的有角动物。
第一百四十五条(冷血动物的运输)
运输冷血动物时,运输应当尽快进行。运输容器的尺寸和容器中空间、通风、温度、供水和氧气等条件应当符合冷血动物的品种特性等需要。
第九章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基本定义)
本章所指动物主要是指以生产肉类、皮革、毛或其他产品目的而饲养或拥有的动物。
本法所指的屠宰,是指通过放血导致动物死亡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本原则)
屠宰动物应当遵循人道原则,采用与动物品种相适应的减少或降低动物压力、恐惧和痛苦的宰前处置和屠宰方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经验和技能要求)
专业从事或为商业目的从事屠宰动物的人必须具备人道和有效地履行屠宰业务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由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商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屠宰人员执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定点屠宰制度)
国家对以商业为目的的动物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动物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动物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3-9 21: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五十条(定点屠宰厂或者场的条件)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应当具备实施人道屠宰方法的设施和技术。
(三)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五)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六)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七)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中检疫制度)
以商业为目的的动物屠宰国家实行集中检疫制度,由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屠宰的检疫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禁止屠宰的动物)
屠宰动物前,动物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检疫。屠宰厂(场)禁止屠宰下列动物: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动物的卸载)
动物在抵达屠宰厂(场)时,应当立即被卸载,如果立即卸载不可能则应当为动物提供抵挡恶劣天气和充分通风的保护条件。
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滑地板,坡道和过道的侧面应当设立栏杆,防止动物跌落。
围栏的入口和出口的坡度应当最小化。
在驱赶过程中不得采取导致动物疼痛、惊吓、刺激的不适当方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动物的编号)
动物进入屠宰厂(场)后对动物的编号不应当使用导致其痛苦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尽快屠宰)
动物抵达屠宰厂(场)后应当尽快以尽可能减少动物痛苦的方式屠宰。不能及时屠宰的,应当为其提供卫生、干燥、通风且能抵挡恶劣天气的休息场所,并提供水和食物。
第一百五十六条(动物的抑制)
屠宰前,不得以导致可以避免的疼痛、痛苦、激动、伤害或擦伤的方式抑制动物。
第一百五十七条(击昏)
为减少或降低屠宰给动物带来的不必要痛苦,屠宰前应当采取人道击昏措施,不能立即放血的,不得对动物采取击昏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放血与剥皮、烫洗或拔毛)
动物在击昏后,应当立即放血,放血要迅速、干净、彻底。
动物在死亡之前不得被剥皮、烫洗、拔毛或者切除器官与肢体。
第一百五十九条(视线阻挡)
屠宰动物过程中不得有等待屠宰的动物在场。
在屠宰或肢解动物尸体的过程中,不得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或留在现场。
第二节 特别规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3-9 21: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六十条(动物屠宰的其他规定)
其它有关生猪屠宰的要求,本法未规定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569-2008生猪屠宰人道技术规范》执行;以商业为目的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本法未规定的,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569-2008生猪屠宰人道技术规范》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非商业用途的犬、猫等动物的屠宰)
对非商业用途的犬、猫等动物的屠宰应当有合理理由,并以人道方法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犬、猫等动物屠宰的限制与禁止)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本地屠宰犬、猫等动物。
第一百六十三条(宗教习俗、民族风俗与紧急情况下动物的屠宰)
宗教仪式上或依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以及紧急情况下屠宰动物,可以采用能导致其立即死亡的方法进行屠宰而不受本章前述规定限制,但仍应当尽量保证动物不遭受一些可以避免的疼痛和痛苦。
第十章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和组织开展动物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动物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
国家鼓励国外和国际民间组织参与我国的动物保护教育培训、动物防疫和动物医疗、救助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进出口的动物保护标准)
国家鼓励出口型企业按照进口国的法律要求,按照该国动物保护标准或者要求,采取动物保护措施。
中国政府禁止出口和进口通过残酷手段制造的动物制品,禁止进口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保护和生态安全保护要求的动物。
出口国向中国出口动物及其制品时,须出示经过中国有关机构认证的动物保护状况证明文件。对于不符合我国动物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动物,中国政府禁止进口或者过境。
以商业目的进出口濒危野生动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保护级别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进出口允许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物的,需事先向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六条(动物保护标准的执行与检疫)
动物及其制品的跨国贸易,中国政府基于国际协议或者通过互惠的原则来处理动物保护标准问题。
中国进口动物及其制品时,出口者应当提供合法拥有或者交易的证明文件和动物检疫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动物及其制品暂停出口或者进口)
为了使中国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动物免遭瘟疫、虐待等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卫生,中国政府可以暂停出口或者进口有关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一般规定性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虐待、伤害、骚扰动物,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
(二)对于严重受伤或患病的动物,所有人或者照管人未给予及时医疗或救助的;
(三)未按照规定给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
(四)遗弃动物或者违法放生动物的;
(五)违法在动物活体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的;
(六)偷盗动物价值较少的;
(七)违法出口和进口采取残酷手段制造的动物制品的;
(八)动物养殖、运输和实验记录或者档案记载不符合规定的;
(九)非法转让、倒卖许可证的;
(十)拒绝、延迟、阻挠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现场检查、调查、扣押或者查封职责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违反动物照管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的条件不符合本法要求的;
(二)经济动物、实验动物规模化养殖的条件不符合本法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维修设施的;
(三)不依法履行动物照管义务或者将动物交给不具备购买、饲养、照管资格的人饲养或者照管的;
(四)未依法履行动物隔离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人道照管动物规定的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3-9 21: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虫-虫 于 2010-3-9 21:34 编辑

第一百七十条(对违反动物医疗规定的处罚)
动物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开展动物诊疗服务的;
(二)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使动物免遭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治疗或者处死条件的;
(三)由非执业兽医开展动物医疗或者手术的;
(四)违法改变动物面貌或者切除动物的器官及衍生物的;
(五)手术或者实验可能导致剧烈疼痛的,未使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免除动物的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方法实施的;
(六)其他违反人道履行动物医疗职责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违反野生动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对公众开放时,采取活体喂养方式的;
(二)以观赏、赌博等为目的利用野生动物进行搏斗;
(三)以拔牙、拔甲等残酷方式限制或者剥夺野生动物自然生活习性的;
(四)动物的捕获或者猎杀方法和装置不符合人道标准的;
(五)利用未经驯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肢体、器官制造药酒、服装、化妆品、首饰、香波、皮草等食品、药品和其他用品的,或者未经许可,利用驯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肢体、器官制造药酒、服装、化妆品、首饰、香波、皮草等食用、药用和日用品的;
(六)餐饮服务机构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七)商业服务机构违法销售、拍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野生动物养殖场所未遵守国家养殖档案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人道对待野生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违反宠物动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养犬、猫或者所养犬、猫数量超过规定的;
(二)违法繁殖与销售宠物动物的;
(三)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销售宠物动物的;
(四)不按照规定给犬、猫提供健康免疫证明或者种植电子身份标识的
(五)以促销手段搭售或者赠与宠物的;
(六)违反养犬、猫的申请、登记、登记续期、缴纳管理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标识管理、户外活动管理等规定的;
(七)违法处理犬、猫尸体的;
(八)其他违反人道对待宠物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许可开展实验动物养殖、运输、贸易、实验的;
(二)违反动物实验替代要求的;
(三)动物实验、教学和动物手术不按照要求使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免除动物的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方法的;
(四)违反禁止重复动物实验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人道对待实验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对违反表演、竞技、特殊工作动物等保护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进行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工作的;
(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故意传播虐待动物的影像,破坏社会秩序的;
(三)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动物的;
(四)把活体动物作为靶子,纵容游客用枪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动物的;
(五)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小型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动物惊吓、恐慌、伤害和死亡的;
(六)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的;
(七)以虐待动物的方式拍摄动物影像的;
(八)未依法制定动物管理应急预案的;
(九)未履行照管职责,致使表演动物、野生动物等须严格看管的动物逃离的;
(十)其他违反人道对待表演、竞技、特殊工作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违反动物运输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动物运输限制、禁止规定的;
(二)违反动物运输容器建造或者清洁、安全规定的;
(三)违反动物装卸规定的;
(四)违反动物运输时间规定的;
(五)违反动物喂食、喂水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动物人道运输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违反屠宰、扑杀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定点屠宰规定的;
(二)定点屠宰厂(场)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具有规定资质的人违法屠宰或者扑杀动物的;
(四)屠宰禁止屠宰的动物的;
(五)动物的抑制、击昏、放血与剥皮、烫洗或拔毛,不符合标准的;
(六)屠宰动物过程中有等待屠宰的动物在场的,或者在屠宰或肢解动物尸体的过程中,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或留在现场的;
(七)其他违反动物人道屠宰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前述处罚规定的补充规定)
对于被遗弃、虐待的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救助和人道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人全部承担。
对于被遗弃、虐待的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没收。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撤销违法单位、个人和组织获得的许可,或者禁止违法单位、个人和组织今后从事动物繁殖、销售、购买、饲养、照管、医疗、实验、运输、屠宰等行为。
前款的禁止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对于故意严重虐待动物、多次故意虐待动物、遗弃宠物动物的行为,该禁止应当是无期限的。
对违反本法规定,扰乱社会治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举报奖励)
向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本法规定违法行为的,由行使处罚权的机关予以奖励。奖励的数额为罚款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奖励额低于100元的,奖励标准为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
动物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动物干扰他人生活、威胁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
违法伤害或者杀害动物的,应当向动物所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伤害或者杀害宠物动物的,赔偿责任人还应当向动物所有人支付宠物动物经济价值10%的精神补偿金。
遗弃宠物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或者其他动物的,动物所有人应当承担全部的留检、收容和救助费用。动物所有人不承担支付义务的,履行留检、收容和救助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开展留检、收容和救助业务的民间留检、收容、救助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宠物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或者其他动物逃逸的,动物所有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控制费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3-9 21: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八十条(对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国家机关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或者不依法行使许可职责的;
(二)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动物保护信息的;
(三)不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检举和揭发的;
(四)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救助职责或者强制收容职责的;
(五)违法繁殖宠物动物进行贩卖的;
(六)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拒绝接收犬、猫,或者不向养犬、猫人出具接收证明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免疫职责的,或者免疫使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的;
(八)以虐待的方式扑杀或者处死动物的;
(九)其他应当承担行政处分责任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商业、娱乐等目的恶意传播虐待动物的影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故意遗弃动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威胁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动物决斗来赌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盗窃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本法规定,在动物疫病控制工作中不作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贩卖标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本法规定,商业服务机构违法销售、拍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
(十一)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生效与立法协调)
本法于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后,其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动物保护或者管理法律,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协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3-9 21: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PS:这是我今天费了半天功夫下载下来的,并转载过来的,希望大家能认真,用心的看看...
有了这个法律的支撑,我们以后的救助就有法可依了...
加入救助站四年,和一帮志同道合的朋友奋斗了四年,期待这部法律的出台,同样也是四年...
现在总算看见希望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3-9 21: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早日通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3-9 22: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个时间好好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世间社区 ( 鄂ICP备18029511号-1 )

GMT+8, 2024-9-22 09:30 , Processed in 0.057763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