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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经营狗肉的宝典(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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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10: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救助站小干部 于 2015-10-5 09:48 编辑

本帖转载于 宠爱有家论坛

由于转载的文章来源于重庆,部分情况与武汉不一样,所以结合武汉当地情况
小编做了一些资料的收集和整改

先简单给梳理下,为什么卖狗肉犯法:
《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动物肉类上餐桌必须经过检疫,但在我国并没有关于狗肉的《犬屠宰检疫规程》,所以狗肉不可能通过检疫,所以卖狗肉100%违法!!
对于流浪动物,
很多救助人倾尽心血,甚至弄得家庭破裂,负债累累
而在中国,每年被吃掉的猫狗上千万
大家呕心沥血救助的,远不及被屠杀的万分之一
。。。。。。
也许,面对高速路上那一车车偷运的猫狗,
我们只有装作视而不见,
因为我们知道,即使是举报后,警方合法拦截了
可这一车猫狗又怎么处理??

在救助圈,大家都知道“没有买卖才能停止伤害”
虽然我们大多没有勇气面对那一车车猫狗,
可,我们绝对有勇气去举报那些非法经营猫狗肉的餐馆
一个电话,一封邮件,
(遇到猫狗肉馆请拿起电话投诉,而不是发微薄,有个屁用)
你能拯救的不只是待宰的它们,
更多的是能引起相关部门对贩卖“根本没有屠宰检疫标准的猫狗肉”的重视
对立法绝对是有推动作用的,
大家想想,如果投诉举报多了,相关部门不重视吗?
不给来个专项治理行动吗?

有人要说,吃狗肉不犯法
是的,作为公民有权选择自己吃什么
包括,你要吃老鼠药,国家也允许的呀
可作为经营者来说,你的经营行为是受到律法约束监督的,
肉类必须经过检疫来能上餐桌,
经营的狗肉没有被证明是安全可食用的,就绝对不能流通贩卖!!

所以,我们要做到的是熟悉法律!!
因为在中国地大物博嘛,确实有很多基层执法人员,根本不懂法
一有举报就糊弄大家说,“吃狗肉不犯法”
狗屁不犯法,你自宰自食你不怕死,天王老子也管不了你
但是如果经营进入流通领取,你必须有检疫合格证明, 必须证明食品是安全的,
他娘的,不懂法的2B还来糊弄我们。
(以上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所以非紧急情况下,不建议大家通过电话举报,因为对不太熟悉相关动物检疫法规的童鞋来说,有可能几句话就被对方糊弄过去了,所以强烈建议网络举报)

另外我们爱狗爱猫,但不等于要求别人也要和我们一样
猫狗虽说是我们的朋友,不等于也要和别人做朋友,
所以,一定不要站在保护动物的立场上去投诉,切记啊!!
投诉时,要告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了解食品安全的真相。

关于如何投诉,投诉技巧等请一步步跟我来吧: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统一简写为“动监机构”

一、吃狗肉犯法么?
  答:不犯法。选择吃什么食物是公民的权利,是私权;对于私权,适用“法无禁止即为许可”,此正恰如,老百姓问法律,农药我能喝吗?法律答曰,能这是您的权利。

二、卖狗肉犯法么?
  答:犯法。买卖是流通,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能证明该食品是安全的,就不能被官方许可流通买卖。而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属于“公权”,公权适用于“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政府部门给经营者发证的,就不能胡乱许可。既然卫生部没有一个狗肉的食品安全标准,那任何部门都没权利许可你上市流通。

这是网友在2012年9月投诉南岸某餐馆非法经营狗肉后,官方的回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已声明“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严禁贩卖未检疫的肉类,所以在狗肉未颁布检疫标准前,不得销售狗肉及其制品。”




这个回复很给力吧,这也是投诉的结果!!!投诉能成功的!!

三、为什么说狗肉必须经过检疫才能卖呢?
  答:不仅是狗肉,所有的动物肉类都必须经过检疫,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3条,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应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28条, 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肉类。
3、《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11条,  出售犬只、犬皮、犬肉,必须出示犬只免疫、检疫证明。

四、遇到非法贩卖狗肉的行为,我能举报吗?
  答:当然能,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举报时遇到有关部门推诿,怎么办?(这种情况普遍存在)
  答:《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条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所以,如遇推诿,请严厉告知对方,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不属于你部门职责的,你应书面通知移交给相关部门,而不是让举报人去其他地方举报!!否则就是推诿,你会向上级部门投诉!

重点

五、狗(肉)需要检疫才能买卖,那么具体的检疫程序是怎样的?

答:我国目前对动物的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产地检疫:【这块主要针对狗贩子集中运狗】
(一) 概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3条:“出售或运输的动物(产品)经动监机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离开产地。”
注:产地检疫属活体检疫而非屠宰检疫,比如你要带狗坐飞机/火车或任何交通工具,必须通过产地检疫取得合格证后才能走。同理,狗贩子运狗也是一样的,目的是防止疫病的传播。)
(二)检疫程序
犬产地检疫规程》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监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注:先做免疫,过了21天药物反应期之后再做检疫,这对私人养狗来说很好操作。但对收狗转卖的狗贩子,嘿嘿你懂的。还得集中注射疫苗等21天再申报??那不赔死他!)
(三)检疫内容
《犬产地检疫规程》: 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注:《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17条:动监机构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时应回收动物免疫证明。根据禽畜的可追索原则,有权要求出证机构提供回收的免疫证明,这才能证明是否真的检疫了。

▓什么是免疫信息?为什么要查验免疫信息?▓
1、犬是强制免疫动物,每年需免疫一次: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5.1.1: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对幼犬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初免,以后所有的犬每年用弱毒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2、强制免疫的动物需建立免疫档案:
《动物防疫法》第14条: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经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动物免疫证明,佩带免疫标记。在运输或出售犬时,犬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畜主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3、免疫信息必须齐全,缺一年都不行:
  中国境内犬要求的是每年免疫注射一次,如果之前纪录都没有,仅有一次免疫,不属于免疫记录齐全
注:狗贩子要做到这点及其困难几乎不可能,但必须做到。)

(四)检疫合格标识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B)》  分为两类:A为跨省,B为省内

   



  1、合格证须由官方兽医签字,其他任何人签字无效。
  《动物防疫法》规定: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证明出证人员管理的通知 》渝动卫监发〔2012〕46号 :官方兽医是动物检疫出证的唯一法定人员,尽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但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动物检疫出证人员法定资格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出证人员资格管理,及时清理现有检疫人员的资格情况,调整出证人员,确保出具的检疫证明具有法定效力,严禁任何不具备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出具各类检疫证明。未经备案的官方兽医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不具备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出具检疫证明,其检疫证明一律视为无效,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动物检疫证明出证机构承担。
  2、查询检疫证明真伪:输入检疫证明右上角编码查询:http://218.70.80.145/cqdj/query/search.aspx
  3、合格证书写规范(认真核对): http://baike.baidu.com/view/9254892.htm

二、屠宰检疫:(这是重点,因为狗肉根本不可能通过合法的屠宰检疫)

(一)概念:
   对被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1条:动监机构向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场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二)狗肉不能通过屠宰检疫的原因
1、不满足检疫合格的三个必备条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3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合格证明: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国家尚未制定《犬屠宰检疫规程》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农业部至今只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尚未制定《犬屠宰检疫规程》。

  综上所述,犬无法满足上诉出证必备条件,根本不可能通过屠宰检疫,从而是禁止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买卖的。所有的狗肉合格证明都是渎职虚开的!都是违法的!!

 再次重申!!!以下两条法律条款闭着眼睛都得记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28条, 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肉类。(肉类包括所有动物肉类,并没有说明狗肉除外)

   总结:目前我国只出台了针对活狗运输的《犬产地检疫规程》,记住,产地检疫不是屠宰检疫!!跟狗肉没关系!!而且产地检疫要求每只狗的免疫记录齐全才能取得合格证,中国的国情大家都知道,家里的宠物狗也不保证免疫记录齐全,齐全是指每一年的免疫记录都有缺一年都不行。所以哪怕是通过产地检疫的狗99%都是官方兽医隔山开证,(隔山开证是指不检疫就开合格证)。犬的屠宰检疫根本无从谈起,因为无法可依,不具备检疫合格的条件,所以不可能出具检疫证明,所有狗肉的屠宰检疫证明100%都是违法开具!!

四、发现非法经营狗肉的行为,应向哪些部门举报?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投诉渠道
1、网络投诉
(1)《阳光重庆》网络诉求平台 :强烈推荐!它是重庆市纪委和广电集团共同承办的“网络问政平台”,处理时效很快。写封信最多花3分钟,不用注册很方便。【承诺处理时效15个工作日】

第一步,进入“阳光重庆”网站   http://www.ygcq.com.cn/

第二步,点击“我有诉求”




  第三步,填写举报内容,一定要留下电话,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你,回访您是否满意处理结果!(别瞎想什么打击报复,社会没这么黑暗)


第四步,举报后会有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凭密码可查询投诉进度!(用纸和笔记下)


(2)重庆市长信箱:也非常推荐!地址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WriteMail.aspx
【承诺处理时效20个工作日】
~~~~~~~~~~~~~~~~~~~~~~~~~~~~~~~~~~~~~~~~~~~~~~~~~~~~~~~~~~~~~~~~~~~~~~~~~~~~~~~~~~
以下是武汉的投诉方法
点击链接打开官网
在首页中间的位置可以看到“民意直通车”
点击“我要发言”


将问题描述清楚,同时可以引用此帖的一些法律法律作为依据



PS:投诉信件模版(大家可参照以下内容)
举报对象:
举报时间:
举报过程:
处理结果:

投诉某餐馆非法经营狗肉,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3条,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应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28条, 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肉类。
3、《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11条,  出售犬只、犬皮、犬肉,必须出示犬只免疫、检疫证明。
且在我国,农业部尚未出台《犬屠宰检疫规程》,狗肉不可能通过合法检疫!所以贩卖狗肉100%违法!希望严惩!!也希望贵部门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重视泰山!!




2、电话投诉:
(1)餐饮行业(餐饮服务):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4小时投诉电话:027-12331、市民热线:027-12345
(2)菜市场摊贩(食品流通):武汉市工商局(投诉电话:027-12315)
注:在遇到菜市场屠宰狗时,拨打武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24小时投诉电话:85758799或85801906),原因是屠宰狗的地方必然在屠羊,羊是国家强制要求必须在合法屠宰场定点屠宰的动物,严禁私屠滥宰。而且从上面看下来大家也知道,活狗有无产地检疫证明?拨打85758799或85801906的时候如果遇到对方推你去找工商,说市场归工商管,你坚决说不行!我就找你,你觉得不归管,那你书面通知工商,这可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否则就是推诿!


(二)投诉技巧:投诉也有窍门滴,不要在投诉时遇到困难就轻言放弃,以下是经验总结
  1、态度要强硬,声音大:虽然有理不在声高,但是对付这些部门,这招必须用上。
  2、遇到相关部门”踢皮球“,推诿的:《食品安全法》第80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告知对方"请你书面通知其他你认为有权处理的部门,否则就是推诿,我已对通话进行录音,我会向你的上级部门投诉你"。
  3、关于“狗肉不犯法”论:投诉时经常会遇到的回复,别生气!你只要语速快而准的告诉他《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严禁贩卖未经检疫的肉类,并未声明狗肉除外!除非狗肉不是肉,是素菜!如果你不处理,那么我会向你的上级部门投诉你推诿!!
4、如果通过电话投诉,由于值班人员是轮流排班,所以即使拨打同一个投诉电话,接电话的人也不一样,有可能今天我打电话,对方迅速处理了,但是明天你打电话就遇到推诿了,因为换了人,所以详细阅读以上投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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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14: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qw_cat_0004.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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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21: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人类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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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00: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一定要更多人知道,投诉有门了,建议小干部转到微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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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7 08: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猫子 发表于 2013-9-27 00:11
这个一定要更多人知道,投诉有门了,建议小干部转到微博上

暂时不考虑转到微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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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00: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救助站小干部 发表于 2013-9-27 08:45
暂时不考虑转到微博上

为什么呢?行政单位的压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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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10: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办法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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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8: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截了当的方法!{: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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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16: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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