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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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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0: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救助站小干部 于 2015-10-5 09:34 编辑

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英文全称WuHan Small Anim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简称WHSA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武汉市热爱动物、关注环保大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以倡导讲道德、讲科学、讲文明、积德行善、珍爱生命的社会风尚宗旨;从而让我市在保护流浪伴侣动物、优美环境的领域,能列身于世界文明、进步之行列为目的;以保护小动物(伴侣动物如狗猫等)反对一切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和思想;并身体力行,从事保护伴侣动物的实践。本协会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积极向有关领导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正常要求和愿望,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白马馨居一期1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出版会刊:加强同会员的联系,宣传介绍当代文明社会保护伴侣动物的思潮,宣传人与动物和谐、友善共处的历史取向,进行保护伴侣动物和增强环保意识的教育,普及科学饲养和防疫、保健知识,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揭露、鞭挞虐待动物、残害生灵、破坏自然的思想和行为;开展有关的学术讨论
(二)通过媒体,开展伴侣小动物保护宣传,培养青少年善良的心性、优美的情趣和热爱动物与自然的精神;
(三)在全市范围内不断发展新会员,扩大伴侣动物保护行列;
(四)定期举办有关伴侣动物保护、流浪伴侣动物生存现状和政策与法规、科学管理与饲养、防疫保健与培训等研讨会:开办各种培训班和举办各种讲座,聘请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
(五)定期举办会员联谊会、经验交流会;
(六)每年十月,举办规模较大的纪念"世界动物日"的宣传周、展览会;
(七)按民政部的规定与要求,检查工作,总结工作;
(八)建立小动物爱心教育基地,收容、救护被虐待、残害或抛弃的小动物;定期举办伤残动物展鉴会,进行爱心教育;积极开展"领养"或"认养"小动物工作。除因事召集外,定期召开理事会(每季度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研究工作,听取意见及建议;
(九) 向有关的政府领导部门,呈送材料,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与态度友好、互相尊重的境外动物保护组织,建立联系,积极开展动物保护、科学饲养、学术研究等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和不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暂时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不得从事宠物用品、宠物繁殖等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的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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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4: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啊!{: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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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6: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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