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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报道关于拒绝吃猫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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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9 12: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及其社会环境 -------------------------------------------------------------------------------- 汉网( 2006-08-17 09:46:01 ) 来源: 长江日报   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及其社会环境 ■李建华 据报载,前不久近百名动物保护者聚集在深圳市的“方记猫肉丸店”前抗议该店当街杀猫。抗议者胸戴白玫瑰,举着条幅,拿着自制宣传牌,并向路人发放宣传单,倡导市民 “抵制不良饮食观念,拒绝吃猫狗肉,做文明都市人”,“爱护小动物,尊重生命”,并向周围居民发放《给深圳市民的一封信》,呼吁重视“猫狗是人类的伴侣动物,拒吃猫肉狗肉是对生命的尊重”。 这起事件的社会意义在于,从中我们看到,一些社会成员积极关注社会事务,并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作为公民的意见。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对于社会和谐及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以此事为例,就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进行初步探讨——何为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为何应理性表达,尤其是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环境。 一、何为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以及为何应理性表达。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仅关心自己的一己私利,而要更广泛的关注社会事务,并就公共事务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主张,期望影响公共政策或者社会价值观念,从而推动社会进步,达致美好状态。这样的看法和主张就是公民的意见。由此可见,公民意见涉及的议题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一般而言超越了个人利益,其目的是发展社会利益。公民意见表达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它是公民担当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 公民意见的表达应秉持理性原则。何为理性表达?笔者以为理性表达至少有两个要素。 一是平和。公民在表达意见时态度平和,言辞和行为上不冲动、不过激,尤其应避免对他人人格侮辱和肢体伤害以及其他暴力行为。非暴力是意见理性表达的一个底线,如果说表达情绪化尚可原谅,表达暴力化无论如何是不可宽恕的。比如,案例中的抗议者要是冲击店铺显然就越过了理性表达的底线。 二是真诚。一个公民所表达的意见是他依凭自己的良知和理智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并且具有一种社会建设的善意。他的表达不是外部力量引诱、裹挟乃至强制下的“顺应时势”,也不是从众心理支配下的瞎起哄和凑热闹,更不是对社会不满的某种报复性发泄。尽管有时他的意见并不占多数,甚至是极少数,但是他仍然原原本本地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此外,真诚还意味着,以公众能够理解的方式认真解释其意见的理由,希望通过论证的力量让人们信服并接受,而非武断、粗暴地抛出一个意见;与此同时,他也乐意倾听他人的意见及其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总之,真诚表达的意见是真实的、理智的、诚挚的和以理服人的。可以说,真诚是对表达内容的要求,而平和是对表达的外在形式的要求。 公民意见的表达是基于一种达致理想社会的善意,这个目的本身就要求平和及真诚的表达。只有平和及真诚的表达,公民意见表达的目的才能得以有效实现。 首先,社会建设需要真实的意见。理性表达可以传递真实的意见。我们知道,在情绪过激的情况下,往往会使意见失真;而不真诚往往会使意见被扭曲被异化。这两种情形下的意见都是不值得信赖的。不真实的意见如果对社会产生影响就会使社会变得更糟糕。其次,社会建设需要良好的公共秩序。激烈的、非以理服人的意见表达容易产生群体冲突,甚至社会冲突,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甚至社会动荡。第三,社会建设需要有效社会合作。罗尔斯认为,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尊重能够增强社会的有效合作。公民意见理性表达的一个前提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一个自欺欺人的人很难说是自尊的,而不自尊的人也难以尊重他人。当对他人表达意见时蛮横无理,不愿意认真说明理由或者不屑于听取他人的意见,显然是对他人的不尊重。 二、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环境 作为一个公民,在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时,应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有这种要求,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国家和社会应为公民意见理性表达创设良好的条件,即具有使公民意见愿意也能够理性表达的社会环境。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社会意识层面上对意见的开放和宽容,另一个是制度层面上的相应完善。 1、开放宽容的社会意识 对于同一个事物,人们往往有不同的意见,尤其当人们都能够凭借自己的理智和良知表达意见时,意见的种类可能会更多。比如,在案例中,对于吃猫肉,各方意见就不一,抗议者(动物保护者):不文明;食客:是本地区传统饮食或这是我的自由;店主:我是合法经营,其他公众可能还有别的意见。每一种意见背后都有各自的价值观念在作指引。对于意见的分歧或者说价值观念的分歧,我们应当以开放和宽容的态度来对待,容许多种意见(价值观念)的存在并欢迎各种意见(价值观念)的理性表达和沟通。这将有益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有些人认为,意见(价值观念)分歧是有害无益的,它影响社会和谐。其实这是对和谐社会的误解,一个和谐社会并不等于没有意见分歧或者说意见高度一致。意见分歧总是存在的,这是人的个体多样性所决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来对待这个现实。一个和谐社会或者一个致力于社会和谐的社会尊重并同情各种意见,允许不同意见的充分理性表达。在此基础上,大家经过讨论达成相互理解、认同或认知的改善,并在情势需要时形成共识。对意见的开放和宽容,就其本质是对公民的主体地位(即采取行动并带来变化的人——阿马蒂亚·森)的确定和公民个体自我价值的肯定。这样一来,社会成员之间以及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就容易形成和谐状态。反之,不和谐社会往往确立意见权威并对不同意见进行封闭和压制以维护统治秩序,过去长期的威权统治塑造了这种传统意识。在这种场合,人是被役使的用不着思想的工具,处于附属地位,表面上的意见一致掩盖着人们的紧张和对立,甚至严重的社会危机,潜伏着社会动荡。应当指出的是,这种传统意识还或多或少地附体于一些地方官员的身上。 意见(价值观念)的分歧在避免引起暴力冲突的条件下,对于社会平稳前行和社会活力生发具有积极作用。对意见高度一致性的崇拜是应当警惕的。有时,高度一致性的意见是可怕的。一种高度一致性的意见可以产生强大的建设性力量,但也可能产生巨大的破坏性力量,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比如,希特勒统治下的法西斯德国的战争至上。意见的多元化可以预防这种危险。不同意见的公开存在,在相互之间形成制约与平衡,避免非理性局面的发生。比如,激进与保守的相生相克使极端的激进和极端的保守不可能出现。此外,意见的多元还使社会充满活力。意见的多样性使社会面貌多姿多彩,动感十足;各种意见的相互交会激荡,使人们富有想像力和创造力。 意见的理性表达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社会不断改良进步。在公共领域中,每一个人所表达的意见都只是一种看法。没有任何意见(即使来自官员和学者)具有优先性、权威性,足以被当成绝对的真理。汉娜·阿伦特认为,由于我们各自以一己所观察到的方式理解这个世界,并表达为不同的意见,因此,每一个意见都分别显示了若干真理;这些意见的真诚交流沟通,我们就能对共同所处的世界有比较完整的了解。在公开的讨论中,社会成员可以相互学习,从而理解、体认与自己不同的价值观念,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念,甚至有可能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社会价值标准在公开讨论中形成、改变、发展和提升,在更新的价值标准支持下的公共政策也将得以优化。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那种试图通过预定的宏大工程式的设计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完全实现社会理想是相当危险的,这也势必不会开放宽容地对待社会意见。 2、制度的相应完善 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需要制度的支持,我们应在开放、宽容的原则的引导下对有关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需要一种能够自我改良的基本社会制度,这种制度通过和平的方式不断自我改良以接近理想社会状态。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对于社会改良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这种制度自然是需要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实践证明,民主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20多年来,我国在民主制度的框架下,把改革作为时代主旋律,不断推动社会发展。如今,我国又确立了改良的总方向——构建和谐社会,并把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素。毋庸讳言,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要努力完善。其中,公民的社会参与和意见表达的渠道、空间以及影响力都需要制度性的扩展,公民意见表达能力还需要普遍、良好的国民教育来提升。对于“通过讨论来治理国家”的民主这一定义而言,这些扩展是十分重要的。在这里可以归结为真正确立个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个人被看作是参与发展的能动主体,而不是分配给他们的利益的被动接受者(阿马蒂亚·森)。如此一来,出于对主体地位和自我价值的看重,公民更乐意也容易理性表达意见,自觉排除不表达和非理性表达尤其是暴力表达。 其次,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需要具体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公民意见的表达,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同其他任何权利和义务一样,它的实施是有界限的;由于它是一种社会性行为,势必与社会、与他人发生关系,则更需要适当规制,使得各种权利主体关系平衡。从理念上讲,公民意见表达的界限在于理性行事,相应的,有关法律应明确保障和支持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预防和禁止非理性表达。对公民意见的表达适当的规制是有必要的,比如,不能有暴力行为、不能侵犯他人权益,但是,如果有过多规制或者有不利于理性表达的模糊地带,就会使理性表达在较多障碍或无所适从中几乎成为不可能。群体意见表达问题就是一个例证。公民聚集在广场、街头等公共场所表达意见是公民意见表达的一种方式,但现行法律倾向于把这种行为视为扰乱社会治安或扰乱公共秩序;有的法律准许这种表达形式,却又设置了较多前置程序限制。这其实是意见不统一就会出乱子的传统思维留下的尚未处理的后遗症。总的说来,我们应依据宪法和开放、宽容精神清除与之不匹配的法规,明确模糊的法规,乃至创立必要的相关法规,以有效保障和支持公民意见的理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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