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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局综治委下达“捕杀令”大力整治犬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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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22: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告】局综治委下达“捕杀令”大力整治犬患
今年以来500多人被狗咬

局综治委下达“捕杀令”大力整治犬患


    8月25日,局综治办召集油田公安局、武保部、公共事业处、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林处等单位召开专门会议,下达“捕杀令”,大力整治油田日益严重的犬患问题。
    随着宠物犬、看门犬及流浪犬大幅增加,犬患已成为和谐油田的新公害、新隐患,犬伤事故频频发生,犬伤纠纷不断出现。据油田疾控部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500余人(次)因被狗咬伤注射了狂犬疫苗。
    此次的捕杀范围主要是未办理养犬证的犬只、办理了养犬证但未按要求佩戴犬牌的犬只、无人看管的流浪犬以及居民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犬主可于10日内到小区居委会和单位保卫科登记、办理犬证等相关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证的犬只一律捕杀。
    公安局负责人表示,表面上看,养犬是一件私事,但当狗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就成为社会公共问题。养犬人理应承担社会责任,仅凭着个人的爱好养犬而又缺乏应有的公共道德和公共意识,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侵犯,更是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相关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江汉油田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个人养犬,应向居住地居委会申请,报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保卫科审核批准。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严禁个人养大型犬、烈性犬。

第九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内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后到油田保卫部登记注册,领取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饲养单位和个人每年对所养犬类送油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一次检疫防疫。发现或怀疑犬有传染病时,应当立即交由油田畜牧兽医部门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有传染病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实施无害化处理。对病、伤、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十二条:个人携犬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佩带犬牌;
(二)佩带宠物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三)及时清除犬排出的粪便。

第十三条:禁止携犬出入下列场所:
(一)矿区内公共交通车辆;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剧院、歌舞厅、体育馆、公园、游泳池、游乐场、广场、绿地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场(商店)、集贸市场、医院、候车厅(亭)等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养犬不得妨碍他人,当犬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在公用场所和共用部位(指配电房、开水房、环卫用房以及楼梯间、过道、楼顶等)养犬。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养犬的,由油田保卫部门或所在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向养犬人提出书面警告,养犬单位个人在收到警告后10日内办理相关养犬手续,逾期不办或不符合养犬条件而又不愿意自行处置的,对违规饲养的犬予以捕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第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吊销准养证和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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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7 22: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现实是:在街上,只要被他们看到的狗狗,必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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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23: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他们个婊子先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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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小寂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9-28 09: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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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小寂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9-28 09: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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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9: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以来,已有500余人(次)因被狗咬伤注射了狂犬疫苗。
今年以来,因为打架斗殴而受伤的应该超过5000人吧,那是不是应该把人也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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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9: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MD,油田产出来的油还污染环境列,怎么没人说封油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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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19: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武汉吗?

[ 本帖最后由 夜微凉 于 2008-9-28 19: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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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我妈妈说,我家附近,前两天白天来了一群打狗捉狗的人,碰到的流浪狗倒没怎么管,专门去抓有主人的狗,据说是为了逼主人交钱去赎!越是纯种狗越是要捉,串串倒没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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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12: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狗狗猫猫的姐姐 于 2008-9-27 23:15 发表
要他们个婊子先克死。。

说的好!  
要扑杀起码也先扑杀哈社会上的败类,还有那些靠我们这些纳税人的钱过活,在社会上胡作非为的城管...尽是些低素质的流氓,  
动不动就他妈杀,治标不治本的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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